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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日大使馆申请民事认证
申请者为辖区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由日本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在中国境内使用,须事先办妥日本外务省认证,再申请大使馆、总领事馆的领事认证。
(注:2016年10月27日开始,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中国驻名古屋总领事馆不再直接受理普通签证及领事认证申请,委托各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中国驻日本其他总领事馆申请程序不变。详情如下: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通知:http://www.china-embassy.or.jp/chn/lsfws/gzjrz/rz/t1402713.htm
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通知:http://osaka.china-consulate.org/chn/zjbl_1/t1403878.htm
中国驻名古屋总领事馆通知:http://nagoya.china-consulate.org/chn/gzgg/t1405112.htm)
一、申请所需材料
1、认证当事人的护照及照片页复印件(或日本驾照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日本外务省或日本外务省授权的公证役场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5、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说明:
内容违法及无效的文书不予认证。所认证的文书是中文、日文以外的语言,请提供中文或日文的翻译件。